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裴玉,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明春,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重新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即恢复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射商初字第0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海明
审判员 王 樵
审判员 顾亮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边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