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第五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嘉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第五某某,咸阳嘉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0-1号申请执行人第五某某,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咸阳嘉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第五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咸阳嘉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9970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现场履行3万元并承担执行费用1375元,剩余款项有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现渭民执字00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秦 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强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