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6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信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平、单光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新泰市信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平;单光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607-1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信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建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新平。被执行人单光友。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信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平、单光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单光龙在单位的职工权益,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6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