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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刑初字第0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松、杨金东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社刑初字第001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兰,女,65岁。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现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