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与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硒溪镇凤鸣村。法定代表人张军计,任经理。被执行人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倪徐村。法定代表人蔡光术,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与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载明,被执行人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恒瑞包装袋有限责任公司294173.72元。案件受理费571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732元由被执行人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二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向中铁二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本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中铁二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停止支付。现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在法定时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二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63O5.72元(含执行费44O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