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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司、林琪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51号申请人:��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居爱仙,女,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第一张汇票号:3080005394498102、出票人:武汉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12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6月14日、付款银行:招行武汉循礼门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12046.48元;第二张汇票号:3080005394498169、出票人:武汉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12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6月19日、付款银行:招行武汉循礼门支行、金额人民币:14645.92元;第三张汇票号3080005394511535、出票人:武汉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2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8月4日、付款银行:招行武汉循礼门支行、金额:人民币17990.68元)的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遗失的三张票号为3080005394498102、3080005394498169、308000539451153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承兑汇票。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娜审判员  朱少柏审判员  胡 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