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毛小伟与庆阳顺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伟,庆阳顺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毛小伟委托代理人马雯成被告庆阳顺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小伟与被告庆阳顺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小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小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人民陪审员 殷生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厚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