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齐勇君、周小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黎县支行,齐勇君,周小亚,齐建君,赵现华,齐志君,赵晓燕,赵大勇,马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揭阳大街东段92号。法定代表人常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齐勇君,农民。被执行人周小亚,农民。被执行人齐建君,农民。被执行人赵现华,农民。被执行人齐志君,农民。被执行人赵晓燕,农民。被执行人赵大勇,农民。被执行人马丽凤,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齐建君、周小亚、赵大勇、马丽凤、齐勇君、齐志君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昌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