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曹红梅与赵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曹红梅,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赵红军(又名赵业福),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曹红梅诉被告赵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红梅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