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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9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时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思忠,林厚培,王新梅,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990-2号申请执行人:时思忠,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林厚培。被执行人:王新梅,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厚培,职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时思忠与被执行人林厚培、王新梅、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林厚培、王新梅、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厚培、王新梅、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7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林厚培、王新梅、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霍山路86号安徽省农机鉴定站大院3幢205室属于被执行人林厚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厚培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霍山路86号安徽省农机鉴定站大院3幢205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