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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商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史XX与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第二十八工程处、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第二十八工程处,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商初字第261-2号原告史XX(身份证号码XX),男,汉族,住威海XX村,系威海XX业主。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英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第二十八工程处(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威海市XX室。负责人郭X,处长。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黑龙江省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淑文,黑龙江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X(身份证号码XX),男,汉族,住威海市XX,系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第二十八工程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与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第二十八工程处、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晓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立、人民陪审员侯登辉共同组成。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