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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兵、侯跃强与赵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兵,侯跃强,赵新江,翟小涛,周口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兵,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豫L711**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跃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瑞、薛丽涛,漯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江,男,199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法定代理人张爱枝,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新江之母。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翟小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审被告周口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周景霞,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号。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鉴春,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兵、侯跃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跃强及张兵、侯跃强的委托代理人张瑞、薛丽涛,被上诉人赵新江的委托代理人聂荣中,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鉴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翟小涛、原审被告周口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侯跃强提供公证书证明事故车辆已出卖给明青四。因侯跃强提供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丁贺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