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可员诉高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员,高德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03号原告张可员。被告高德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员与被告高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可员于2013年8月18日去世,原告张可员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祥玉(原告张可员之父)、秦士雨(原告张可员之母)、吴美玲(原告张可员之妻)、张艳鑫(原告张可员之子)、张艳(原告张可员之女)、张艳妹(原告张可员之女)以与被告高德瑞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高德瑞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可员去世,原告张可员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祥玉、秦士雨、吴美玲、张艳鑫、张艳、张艳妹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可员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祥玉、秦士雨、吴美玲、张艳鑫、张艳、张艳妹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高德瑞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高德瑞所有的临工牌30型铲车的扣押。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645元,由原告张可员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祥玉、秦士雨、吴美玲、张艳鑫、张艳、张艳妹共同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