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雅萍与董康军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398号原告何雅萍与被告董康军、毛梅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特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雅萍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董康军名下房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现正依法处置中。被执行人毛梅靖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剩余执行款项955270.23元已被我院依法提取。申请执行人何雅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依法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董康军、毛梅靖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何雅萍案款9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1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3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