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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会强与王福卫、庆建功、王金周、钟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强,王福卫,庄建功,王金周,钟晓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727号原告张会强,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金生、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卫,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庄建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金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钟晓浩,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会强与被告王福卫、庄建功、王金周、钟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