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会强与王福卫、庆建功、王金周、钟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强,王福卫,庄建功,王金周,钟晓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727号原告张会强,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金生、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卫,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庄建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金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钟晓浩,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会强与被告王福卫、庄建功、王金周、钟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