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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00045号

王吕奇与王利平拖欠苹果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吕奇,王利平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王吕奇,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合阳县防虏寨乡防虏寨村**组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利平,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合阳县黑池峪渠村*组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吕奇与被执行王利平拖欠苹果款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1998)合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利平清偿其苹果款5106.25元及利息,诉讼费5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50元。因其家里经济较为困难,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同意被执行人2013年内还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陕西省合阳县(2013)合法执字第0004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宏

审判员 王福林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