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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公司与冯玉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平,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玉成,男,生于1981年6月28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12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冯玉成垫付的保险费5000.00元,由冯玉成于201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育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玉成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保险费垫付款人民币5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