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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80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修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