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80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修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