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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卢广军诉被告余中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卢广军(又名卢老四),男,汉族,1967年7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凤,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系原告的妻子。被告余中雨,男,1968年8月29日生。原告卢广军诉被告余中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由原告给被告的原有住房上加盖一层房屋,共计工程款16000元,若逾期付款,违约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2012年8月底,工程基本完工,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下欠工程款,被告拖欠至今未给,请求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和交通费损失2000元。被告辩称:建房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现在原告还没有按协议约定将房屋完全建好,房顶漏雨,外墙面也没有粉刷,多次找原告要求修复、刷墙,抓紧完工,原告一直不予再施工,因此还不符合全部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在原告不予修理后,被告找人打地平花费600元、对墙阴水处进行处理花费1500元,还应从原告的总工程款中扣除。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原告卢广军与被告余中雨签订建房协议一份,由原告在被告的老房子上面加盖两间房子,包工包料,共计工程款16000元,先付部分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下余款项一次性付清,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约定,在当年农历二月至七月底北山墙经过两场大雨不阴水的情况下,被告方支付工程款。2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3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2012年12月20日,原告以被告不予支付拖欠的6000元工程款及其他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原告在被告处承包的工程施工后未得到足额价款引起的纠纷,有承包合同和收款证明在案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将拖欠原告的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不明,现在虽然已经在使用,但对付款时间一直处于争议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的赔偿,证据不足,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协议约定施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部分工程未完工,要求赔偿损失,因被告未提出反诉,又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待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中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广军支付工程款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存琴审 判 员  潘 涛人民陪审员  胡国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