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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城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洪法等3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赵洪法,李金平,王学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被执行人赵洪法,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埃子赵家村XXX号。被执行人李金平,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赵家庵村XXX号。被执行人王学欣,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北坞党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洪法、李金平、王学欣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9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玉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