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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申请执行高积伟、李志山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高积伟,李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330号申请人魏彦玲,女,1982年9月5日生。申请人王亚萍,女,2004年10月16日生。申请人王浩华,男,2009年12月15日生。申请人赵丁凤,女,1957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高积伟,男,1973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志山,男,1971年5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申请高积伟、李志山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积伟、李志山长期外出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王明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