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巴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左林新与被告郑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林新,郑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榆巴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左林新,农民。被告郑刘兵,个体养殖户。原告左林新与被告郑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少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刘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林新诉称:2013年6月26日,被告郑刘兵到原告家买羊。经过协商,被告以单价933元买走原告131只羊。被告首付4万元后,下欠的82223元打了82300元的欠据,并承诺一个月还清。现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郑刘兵一直推诿,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刘兵立即支付原告卖羊款823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据一支,用于证明被告郑刘兵欠原告买羊款82300元的事实。被告郑刘兵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26日,被告郑刘兵向原告左林新购买了131只羊,首付了部分款项后,就下欠的购羊款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内容为:“今欠到左林新羊款捌拾捌只,每只玖佰叁拾叁元(88×933元)共计捌万贰仟叁佰元整(82300元)整,付款一个月之内,2013.6.26号,郑刘兵。双方所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此,原告涉诉到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有关买卖羊子的行为属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该买卖羊子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及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在欠据上特别注明其在一个月内偿还债务,这是其对履行债务的期限的承诺,被告未按期履行债务,是一种违约行为。故原告持欠据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欠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如何承担利息,故对原告有关欠款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郑刘兵立即偿还原告左林新欠款82300元。二、驳回原告左林新要求被告郑刘兵偿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郑刘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少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廷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