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占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春勇 微信公众号“”
薛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占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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