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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3327号

薛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占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春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