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六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冯树成与吴以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成,吴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六裕执字第79号申请人:冯树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以权,1964年7月3晶生,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六裕民二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元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以权及其妻马从平(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