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永进、臧明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永进,臧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永进。被执行人臧明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永进、臧明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普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