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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危红兵与熹锴矿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红兵,熹锴矿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0120号原告危红兵,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被告熹锴矿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小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敬仁,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危红兵(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熹锴矿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以其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西路5号为由,主张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12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在此期间原告的工作地点确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熹锴矿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岚人民陪审员  张金妹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