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头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新疆和润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头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和润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330号亚馨大厦3楼315室。法定代表人:樊春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儿窝路27号。法定代表人:马俊,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头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公存款1637655.18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