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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与刘三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甲,欧阳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75号申请人欧阳某甲,男,汉族。申请人欧阳某乙,女,汉族。以上两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刘经志,男,汉族。系两申请人外祖父。申请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请求宣告刘三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诉称,刘三国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因刘三国患有精神病,在申请人之父欧阳光祥死亡后,刘三国丢下申请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于2010年9月10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刘三国失踪。经查,刘三国,女,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仁义镇莲花村西村组,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浩塘乡深村村7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003254145。刘三国与欧阳光祥结婚后,于2005年2月6日生申请人欧阳某甲,于于2006年10月7日生申请人欧阳某乙。。刘三国于2010年9月10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欧阳光祥因死亡于2013年8月1日注销户口。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桂阳县仁义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浩塘镇人民政府、桂阳县仁义镇莲花村村民委员会、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7日发出寻找刘三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三国仍然下落不明。刘三国父亲刘经志自愿作为失踪人刘三国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刘三国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作为刘三国的孩子申请刘三国为失踪人,刘经志为失踪人刘三国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三国为失踪人;二、指定刘经志为失踪人刘三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