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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尹信群与杨小玲、林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信群,杨小玲,林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尹信群,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玲,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少云,男,52岁,汉族。系杨小玲之夫。2013年10月8日,本院受理原告尹信群与被告杨小玲、林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信群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信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信群负担。审判员  林章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梅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