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尹信群与杨小玲、林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信群,杨小玲,林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尹信群,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玲,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少云,男,52岁,汉族。系杨小玲之夫。2013年10月8日,本院受理原告尹信群与被告杨小玲、林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信群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信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信群负担。审判员 林章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梅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