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向锋,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郭富裕,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