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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执行字第1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温浩琼与陈性潮、陈美云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2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浩琼,陈性潮,陈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1367-2号申请执行人温浩琼(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8507212527),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茶平乡铁岭村下铁岭24号。被执行人陈性潮(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31002441X),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鼓岐47号。被执行人陈美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504165969),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性潮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仓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性潮、陈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性潮、陈美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性潮、陈美云的银行存款7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翁元荣执行员  陈 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伟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