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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陆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张丽君。委托代理人邓阳霖,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雅林(曾用名:陆林)。原告张丽君诉被告陆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阳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雅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君诉称,2009年2月27日,被告陆雅林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1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经催收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被告陆雅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被告陆雅林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张丽君现金,小写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借款人:陆林,2009年2月27日。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现金11000元。借条未写明还款期限,被告口头承诺暂时借款,有钱后及时归还。该借款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经催收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在卷为凭。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11000元至今未归还属实,该债务应当清偿。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雅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丽君借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先由原告垫交,被告在归还借款时直接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