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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与颜忠东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益法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罗某,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某,益阳市公安局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男,汉族,住沅江市沅南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张某,沅江市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颜某不服对其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5日(2012)益赫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据此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鹏飞审判员  李俊敏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羚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