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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张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利。被执行人张安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与被执行人张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吴 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