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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魏兴成与李圣太、XX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兴成,李圣太,XX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魏兴成。被执行人李圣太。被执行人XX珍。申请执行人魏兴成与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兴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给付申请执行人魏兴成赔偿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在银行无存款,李圣太、XX珍在房管局登记有住房一套,XX珍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有轿车一辆。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先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所有的住房一套及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0000元,现被执行人李圣太、XX珍欠申请执行人魏兴成人民币500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李圣太、XX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魏兴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征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