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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孙海水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水,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水,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春竹,女,1980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波,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孙海水申请执行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146号、00147号、00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海水等执行款60000元及法院执行费、诉讼费105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波在银行的存款6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