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子迪诉被告王剑、被告刘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子迪,王剑,刘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孟子迪,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时代广场1803号。身份证号130502198101201254。被告王剑,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紫金泉路国税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102号。身份证号130502198411221533。被告刘彦伟,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白岸乡南街019号。身份证号130502198501171533。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子迪诉被告王剑、被告刘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子迪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子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子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孟子迪负担。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