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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杨欣蒙与张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欣蒙,张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杨欣蒙,女,200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耿镇。法定代理人杨峰,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张新民,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申请执行人杨欣蒙与被执行人张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欣蒙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75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新民交来案款5750元,申请人执行人杨欣蒙的法定代理人杨峰已将该案款领。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王晓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