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执字第00239号

蔡某某、武某某诉冯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某某,武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被执行人���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蔡某某、武某某诉冯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2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670元由冯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楠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锋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