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被执行人���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蔡某某、武某某诉冯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2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670元由冯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楠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锋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