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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逎茸与秦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迺茸,秦亚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3275号原告高迺茸,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北京北辰机械厂。被告秦亚光,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原告高迺茸与被告秦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凛、人民陪审员贾玉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迺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亚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高迺茸起诉称:2011年9月1日,秦亚光向高迺茸借款9万元,秦亚光承诺分六期偿还借款,每期偿还1万元至2万元,但秦亚光借款后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故高迺茸诉至法院,要求秦亚光偿还借款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迺茸未出庭、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秦亚光向高迺茸借款9万元,同日,高迺茸作为贷款人(甲方),与作为借款人(乙方)的秦亚光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35000元,经双方协商,乙方将其名下车牌号为京F799**的广州本田轿车于2011年9月1日抵押给甲方(抵押45000元),由于甲方暂无车牌指标因此无法过户,所以车户暂时保留在乙方名下,2011年9月1日起,该车的保险、维修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待甲方获得车牌指标后再行过户手续,余下九万元欠款乙方将在2012年10月1日前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如下:2011年10月1日前还款1万元;2011年11月31日前还款1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还款1万元;2012年春节前还款2万元;2012年5月1日前还款2万元;2012年10月1日前还款2万元。审理中,高迺茸主张秦亚光出具还款协议后仅偿还3700元,其余款项至今仍未偿还。上述事实,有高迺茸提交的还款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高迺茸与秦亚光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秦亚光应依其承诺按时偿还高迺茸的借款。现秦亚光未依其承诺按时偿还借款,故对高迺茸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秦亚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亚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迺茸借款八万六千三百元;二、驳回原告高迺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三百元,由被告秦亚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由原告高迺茸负担九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秦亚光负担一千九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方代理审判员 王 凛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