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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侯永方与王朋彦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方,王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侯永方,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朋彦,男,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侯永方申请执行王朋彦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朋彦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