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黎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2日生,黎城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3日生,黎城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较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李绍敏审判员 杨明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大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