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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黎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2日生,黎城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3日生,黎城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较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李绍敏审判员  杨明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大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