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滨北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滨北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孟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甲。委托代理人孟祥泽,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申某甲的妹夫。原告刘某与被告申某甲离婚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6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案件涉及财产方面分歧较大,事实比较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秀,被告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她与被告申某甲结婚已有20余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近几年来,被告申某甲经常对她殴打辱骂,她身体上常常是伤痕,最近半年来,被告申某甲多次用皮带棍棒殴打她,使得她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为了生命安全,她只能离家出走躲避被告。由于被告申某甲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她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现在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申某甲离婚,公平分割财产。被告申某甲辩称,原告刘某所述内容不实。实际上原告刘某自去年以来行为异常,我怀疑她有婚外情。最后这次原告刘某和别人通话的时候行为异常,并且在他要查看通话记录时,被告刘某强行把手机夺走,然后迅速删除了通话记录。双方因此发生的争执,他确实动手了,但没有原告刘某说的那么重。综上,他同意和原告刘某离婚,要求公平分割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申某甲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申某乙。原告刘某性格较柔弱,而被告申某甲生性刚强脾气粗暴,婚后二人相处原告刘某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夫妻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婚生子申某乙逐渐成年,有了稳定的工作结婚成家。而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然较为平淡。2012年8月6日,原告刘某接过一通莫名的电话,当被告申某甲询问此事时,刘某随即把通话记录删除。此举引发了被告申某甲的怀疑,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出现肢体冲突。当日原告刘某离家外出,此后未再返回家中,原、被告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有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某小区住宅1套(登记产权人为刘某,主房面积85.13平方米,储藏室12.78平方米),目前市场价值约180000元;还购置有双人床1张、电视机1台、茶几1只、沙发3组、洗衣机1台、空调机1台、挂衣橱4组、毛巾7袋,存放在原、被告共同居住的上述住宅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购置房产给儿子申某乙结婚买房等数次向亲友借款,至今尚有83500元(均由被告申某甲经手办理)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户口薄、肢体损伤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申某甲婚后共同生活20多年,共同生育的儿子申某乙,但二人由于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及处世方法始终不能融合,致夫妻感情长期平淡乏陈。2012年以来,被告申某甲发现原告刘某行为异常,怀疑其出现婚外情,随之二人多次发生激烈矛盾冲突,且互不相让,直至分居。现夫妻感情长期僵持,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在公平的原则下,根据共有财产性质、占有状况、利用效率等因素综合予以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申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共同购置的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某小区住宅1套归被告申某甲所有;双人床1张、电视机1台、茶几1只、沙发3组、洗衣机1台、空调机1台、挂衣橱4组归被告申某甲所有;毛巾7袋归原告刘某所有(需被告申某甲向原告刘某交付)。共同债务83500元,由被告申某甲偿还。三、被告申某甲给付原告刘某补偿款4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第二、三款中的给付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过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诚审 判 员  孙志良人民陪审员  寇延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