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付聪与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聪,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08号申请执行人付聪,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倪旭东,该学校校长。申请执行人付聪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3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给付奖金7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付聪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7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