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抚东民一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抚东民一初字第01007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女儿),女,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张玉琢,系抚顺市东洲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玉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9日13时40分许,在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河东社区辽电老干部活动中心3楼,被告与韩某下棋,原告帮韩某支招,导致被告生气,被告先用一把石制棋子打伤原告的头面部,然后又用拳头对原告的太阳穴左右开弓,打坏原告的眼镜,并打倒在地上,致使原告昏厥,最后用椅子的铁腿部位砸伤原告的左胸部,受伤后120急救车把原告拉到市中心医院急诊救治,并住院,花费2500元左右。4天后,因该医院患者太多出院。后又到章党人民医院住院2次,共花费5300元左右。又花去营养补助费500元,交通费182元,伤害鉴定照相取证费122元,买药费95.52元,眼镜损失费150元,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现要求被告在打人地点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元;赔偿原告折寿一年的工资款432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夸大其词。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双方都有过错,原告的过错在先。因为下棋虽然是游戏,但也是有规则的。本案原、被告双方老同志都是技术干部,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更能领会深刻。俗话说“举棋不悔、观棋不语”真君子。原告在观棋时不遵守游戏规则,被告与他人下棋时,原告在边上支招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其过错在先。被告承认也有不冷静的一面,打了原告也有过错。因为双方均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原告后期住院治疗的疾病与被告无关,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医疗费。被告并没有打坏原告眼镜,不同意赔付眼镜损失费。原告要求折寿一年工资款43200元无依据,不同意赔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简称辽电)退休工人。2012年11月29日下午13时40分许,在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河东社区辽电老干部活动中心,被告王某某与他人下棋,李某甲帮他人支招、王某某输棋后恼羞成怒,即用手及象棋子打伤李某甲头面部。当日,李某甲到抚顺市中心医院急救治疗,花去门诊医疗费934.9元。因李某甲原有冠心病、脑梗死等病史,担心前述疾病复发,当日回家后又自行购买硝酸甘油等药,由其女儿李某乙为其输液,花去药费5.4元。因原告感觉头痛头晕、胸闷,同年12月1日至4日,又在抚顺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天,主要诊断为头部外伤,花去住院医疗费1461.86元。出院诊断:神志清、呼吸规律、问话回答合理、左颧部肿胀减轻、心率齐等。出院医嘱:吡拉西坦、云南红药口服治疗。李某甲住院期间由其女儿李某乙护理,李某乙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医生。2013年3月28日,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对被告王某某作出了抚公(东)(治)决字[2013]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甲头部损伤程度经法医师鉴定为轻微伤。李某甲对东洲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6月18日,抚顺市公安局作出了抚公复字[2013]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东洲公安分局抚公(东)(治)决字[2013]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查明,2013年1月24日至2月4日、2013年7月29日至8月5日原告在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所两次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颌部淋巴结炎、脑梗死,冠心病、高血压病、膝关节炎;花去住院医疗费2354.4元和2145.6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抚顺市中心医院的急诊病志、住院病案、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收据、购药收据、交通费收据、照相费收据、眼镜损失照片、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抚公(东)(治)决字[2013]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顺市公安局抚公复字[2013]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为同一单位退休老人,下棋本应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不应发生过激行为。且双方均已接近或超过70岁高龄,本应相互理解、宽容、尊重和帮助。可被告因过于激动,将原告头面部打伤,致原告入院治疗并产生相关费用。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因此,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李某甲2012年11月29日的门诊医疗费、2012年12月1日至4日头面部受伤入院治疗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医疗费结合病志、病案、收据等本院支持为934.9元+1461.86元=2396.76元;原告主张支付自行购药费95.52元,提供了医疗费收据两张,总额为17.3元,本院采纳2012年11月29日购硝酸甘油药费5.4元;原告住院3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3天=150元;关于护理费,本院采纳2013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业年收入标准计算,计算后为33021元/年÷365天×3天=271.4元;关于交通费一节,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入院、出院打车等情况本院支持150元;照相费属原告验伤合理支出,但明显过高,本院酌定支持30元;眼镜损失费原告主张150元,考虑折旧等因素,本院酌定支持30元。2013年1月24日至2月4日、2013年7月29日至8月5日原告在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所两次住院治疗属自身源发疾病,由被告承担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折寿一年工资款432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因无明确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因无明确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甲经济损失总额为3033.56元(其中医疗费2396.76元、购药费5.4元、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271.4元、交通费150元、照相费30元、眼镜损失费30元),该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由被告王某某赔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17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焱晶人民陪审员  XX岩人民陪审员  金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