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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忠理、罗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忠理,罗政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634-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罗忠理,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被告罗政生,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忠理、罗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0日以被告罗忠理提出异议,有待落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罗忠理、罗政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群彪审 判 员  罗 武人民陪审员  袁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