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1300-2号申请执行人谭永见。申请执行人蒋朝莲。被执行人向光明。谭永见、蒋朝莲与向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向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永见、蒋朝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向光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赵宇红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