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书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7日生女儿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被告脾气倔强,遇事无主见,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本以为孩子出生后关系能得到改善,但原告刚生完孩子后被告就与原告争吵,无奈在孩子出生四��后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费(2012年4月7日至女儿18周岁止),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所负债务由双方依法分担。被告王某甲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征得原告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原告在被告处有何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有何婚后共同财产、债务,如果离婚,如何处理?针对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张某陈述了起诉书中的事实与理由。对本争执焦点,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张某与王某甲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2012)枣���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7日生女儿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西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