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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二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娄某、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娄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二初字第560号原告田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陶某,男,成年,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娄某、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