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二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娄某、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娄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二初字第560号原告田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陶某,男,成年,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娄某、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