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朱麦成与蔡东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麦成,蔡东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89号原告朱麦成。被告蔡东方。原告朱麦成诉被告蔡东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麦成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麦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朱麦成负担。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